享受应有的权利,但是不能随心所欲;履行应尽的职责,但是也不能越权行动。责权明确,这应该是服务的提供方和享有方共同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这一关系却往往为双方所不注意,本来挺简单的一件事,非要闹到法庭上。那么,结果又如何呢?
赵先生于年初乔迁新居时自己设计了一套装修方案,将室内连接阳台的非承重墙体拆掉,既增加了可用面积又加强了采光效果,一举两得。但是其工程刚刚过半,却受到小区物业公司的制止,并正式通告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同时物业公司又对赵先生处以400元的罚款。赵先生对此不能接受,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赵先生拆改装修没有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应限期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物业公司尽职巡查,监督违法拆改行为是正确的,但是其无权对业主作出罚款决定,应该予以撤消。双方服判,均未再提出上诉。
随着人们居住环境水平的提高,装修也趋向于个性化。许多业主根据自身的需要设计装修方案,但是这样一来就难免会与现有住房的结构发生冲突,出现一些野蛮装修、违法拆改的事件。为了加强房屋的安全使用,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5月12日发布了《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规定》第十五条指出:“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室内连接阳台墙体和非承重墙体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拆窗改门、增设门窗、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向下列房屋经营管理人申报。……房屋经营管理人接到申报后,应当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审核,并在接到申报后三日内出具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持意见书,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二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申请人持《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规定的,二日内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书。”
就本案而言,只有赵先生办齐相关手续后才有资格进行拆改装修,否则即是违章行为。鉴于该房屋已经装修完毕,若恢复原状必会对装修一新的房屋造成损害,故而法院令其补办手续。
另外,物业公司是小区物业的经营管理人,它的权力源自于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是为广大业主服务的。《天津市物业管理规定》第10条:物业管理企业权利
“制止改变房屋结构、外貌、用途,违章凿、拆、搭、建、践踏、占用公共绿地……对违反的,有权要求恢复原状,也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因此,物业公司的权限仅仅是对违章拆改行为进行巡查、监督、制止,无权进行行政处罚。所以法院撤消其罚款决定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所以,律师提示:房屋所有人、公房承租人在改善居住环境、美化家居进行装修之时,一定不要忘记守法,对于下列行为绝对禁止:
对于非承重部分的拆改,也一定要先审批后施工。遵循一申请、二查勘、三审批、四验收的程序进行,既美化了自己的家居,也维护了自己和他人的使用安全。(杨健康律师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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