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关于海门市博锋钢管租借服务部与魏巍、黎城中技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借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海门市博锋钢管租借服务部与魏巍、黎城中技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则,向你布告送达本院(2019)苏0684民初3080号案子起诉状副本、依据资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危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资料。自本布告刊登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布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海门市人民法院工业园区法庭榜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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