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健全我市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倡导规范自律、诚信经营,根据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对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及施工活动等方面所作的全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物(含构筑物)拆除施工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分公司。
第四条张家港市住建局成立由市房屋征收中心和各镇(区)分管征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张家港市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采用百分制,考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情况、扬尘管控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备案管理情况、企业管理情况、工程业绩情况等。综合考评分由两部分组成:企业基本得分(满分30分)、企业检查得分(满分70分)。
第六条企业基本得分(满分30分)由以下四部分内容构成:证照得分、工程业绩得分、企业管理得分、奖励得分。具体见《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基本得分构成及计分方法》(附件1)。
第七条企业检查得分(满分70分)由全市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综合检查得分和日常检查得分两部分构成,分别为综合检查得分40、日常检查得分30分。
综合检查由张家港市住建局统一组织开展,综合检查结果最终按照满分40分折算后计入企业综合考评分。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建筑物拆除业务但未被综合检查到的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按照全市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的综合检查平均分计入。具体见《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综合检查得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2)。
日常检查主要由各镇(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检查内容原则上按照市住建局公布的企业综合检查考核内容执行,各镇(区)自行制定日常检查标准的,须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后施行。各镇(区)日常检查的结果最终按照满分30分折算后计入企业综合考评分。日常检查工作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力争做到辖区内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在实施拆除过程中日常检查“全覆盖”,同一企业在本市不同镇(区)的日常检查得分,取平均分计入。各镇(区)业务部门须于每月月底前将辖区内各企业日常检查得分报送至市住建局。
第八条企业综合考评分每年更新一次,由市住建局汇总各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的“企业基本得分”、“企业检查得分”后,于次年1月10日前发文公布,对企业综合考评分前五的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进行通报表扬。
第九条凡在我市承接建筑物拆除业务的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要主动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企业基本得分”要求的相关材料报送至市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企业综合考评结果与建筑物拆除工程招投标挂钩。凡企业综合考评分低于60分的,取消该企业下年度参与本市建筑物拆除工程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参与全市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考评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按规定计算企业综合考评分及其构成部分的各项得分或扣分,做到公开、公正。
第十二条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对本企业综合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张家港市住建局提出,张家港市住建局在收到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回复。
企业基本信用分(满分30分)由以下四部分内容构成:证照得分、工程业绩得分、企业管理得分、奖励得分。
凡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属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分公司的,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即可获得证照得分5分。
按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当年度承接的建筑物拆除工程总面积排名分档计分(满分10分),以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提供的有效合同为准。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得分2分,少1项则不得分;
6.自觉接受和服从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区)监管,按时保质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得分3分;
以上一年度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分公布时的通报表为依据,凡通报表扬的即可获得奖励得分2分。
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综合检查得分满分40分,每年采集并更新一次。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综合检查由张家港市住建局统一组织开展。
1.检查方式。一个综合考评年度内随机安排,原则上每月有检查。检查项目从各镇(区)每月上报项目中随机抽取,一般不低于30%;由市住建局统一组织,采取统一检查用表的打分方式。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扬尘管控主体责任,明确逐级安全生产、扬尘管控责任人,把安全生产、扬尘管控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位员工;
2.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隐患要迅速把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落实到位;
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按规定做好事故的上报工作,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扬尘管控等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一次扣10分;
1必须实行封闭围挡施工,设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刚性封闭围挡和警示标识(市区范围、集镇区以及主干道两侧,按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执行);
坚持拆除施工备案制度,拆除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应及时向所属镇(区)申请办理备案,同时向市征收中心报备,并提供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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