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市有关单位:
根据《盐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专项》关于属地政府落实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构)筑物(不包括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违法建筑、农民自建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拆除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监督全市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30万元以上的拆除工程监督管理,应由属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职能部门(以下统称“拆除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管。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拆除工程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市安全生产专治办、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加快落实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主体、征收搬迁项目的实施单位,具体根据各项目的实施情况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扬尘管控、建筑垃圾分类和清运等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或土地收储成本,并在拆除工程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并对施工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确保现场安全生产和扬尘管控措施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拆除工程发包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拆除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根据要求提供拆迁工程概况、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单位人员执业证书、施工组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经专家论证的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施工作业要求的安全生产和扬尘管控保障措施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清单等资料。
拆除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到场清地平,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管线市政公共设施,并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下列事项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项目所在地拆除监管部门终止备案手续。
拆除工程严格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和经批准的的施工方案组织或施工组织设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经专家论证的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扬尘管控“六个百分百”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突出安全防护、危大工程、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监管重点,规范场地封闭围挡、物料覆盖、出入口车辆冲洗、拆运和装卸等全过程湿法作业、拆后维护等各项扬尘管理措施。施工现场应配备雾炮、洒水车等专业洒水设备,在重污染天气及以上预警管控期间,禁止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建筑垃圾严禁超量装载、带泥上路、裸漏运输。
各地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拆除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拆除施工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切实承担安全生产和扬尘管控的首要责任,按照“拆除完整、围挡规整、场地平整、档案齐整、物料清净”的原则,做好施工各环节的管理。对安全生产、扬尘管控、垃圾清运经费不落实,各项管控措施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坚决遏制拆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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