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与考核,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制订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规范工程拆除市场行为,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与考核,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常政发[2009]96号)及市建设局、公安局、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市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常建〔2009〕1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招标单位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对拟拆除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实拆面积以及特殊拆除要求(如拆半留半、人工降层和人工开豁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如临街围护、门窗封堵和洒水降尘等)和变更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对变更签证、履约考核和违约责任应当予以明确,并适时公告。
(二)招标单位要认真组织好现场踏勘工作,开好标前会,确保投标单位对招标工程各项施工成本进行正确测算。招标单位应合理设置拦标价,严格控制过高限价,防止恶意竞标。具体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会同市拆迁管理部门共同商定。
(三)投标单位必须经资格审核后方可参加投标。投标单位要认真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将施工现场长效管理措施费列入成本预算,合理报价。投标技术文件要明确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措施,并有所对应。坚决杜绝串标、围标行为。
(四)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资金管理。对于中标后有残值收入的拆除项目,任何建设单位都必须将残值收入列为暂存款,用以承担施工过程中动态成本的支出;对于中标后无残值收入的拆除项目,建设单位应单独列支动态成本,保证施工现场长效管理措施费的落实。
(五)所有房屋拆除工程的中标单位均须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其中,文明施工部分的保证金应占中标总价的30%以上;若中标总价不足10万元的,则文明施工部分的保证金按10万元的30%收取。
房屋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除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提供拆除工程长效管理责任承诺书、拆除工地围护实施方案及生活垃圾清运协议,否则,拆迁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整改并暂缓颁发拆除施工许可证。拆除工程长效管理责任承诺书必须向属地负责部门备案。生活垃圾清运协议应由建设单位与所属区环卫部门签订,明确区环卫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
1.在房屋拆除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在属地负责部门与建设单位监管下认真落实本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和施工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拆除工程,其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
1.项目经理应坚持在现场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按照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屋拆除方案组织施工,对现场涉及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问题应立即予以整改,并对整改的结果负责。
2.项目经理应按照建设工地长效管理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拆迁工作,接受拆迁管理部门、属地负责部门与建设单位的监督,确保拆除工程的进度。
3.对于未能履行职责的项目经理,经查证属实后,拆迁管理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整改记录将作为拆除工程招投标评分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拆除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将对项目经理严肃查处。
(一)拆除工程文明施工考核将采取日常考评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评由属地负责部门实施,综合考评由属地负责部门与市拆迁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二)充分发挥文明施工部分保证金的重要作用。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综合考评的结果将决定文明施工部分保证金的返还比例。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能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履行义务,第三方可动用文明施工部分保证金代为履行(提交保证金时,必须授权委托)。
(三)在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拆除工程量的变更,建设单位应会同属地负责部门对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考核,并组织联合签证。工程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对所有零星联合签证进行汇总(具体汇总方法参见附表)。拆除工程成本的结算由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
(四)房屋拆除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组织施工,或者屡次停工整改不到位,累计受到3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不得参加拆除工程招投标活动。
2、分项零星签证的汇总结算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单位组织,市拆迁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参与。
上一篇:高效协同优化拆迁施工方案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整顿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岳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