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足、未严格落实施工方案、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2月6日,在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中,北七家镇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2024年度拆违任务的通知》,要求各村(社区)开展无手续建筑自查工作,郑各庄村2月20日按照通知要求上报了包括郑各庄健身馆连廊在内的无手续建筑拆除计划。5月10日,郑各庄村口头通知北京宏福集团子公司北京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苑物业公司)于6月30日前自行拆除。
5月27日,易*安指挥张*富(焊工)、闵*明、张*勋、喻*金、刘*国开始对温都水城生态餐厅东侧河道网架及北侧连廊进行拆除。
其中张*富持有北京市应急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至2029年7月1日;其余5人均不持有任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且所有动火作业均未经过审批,未开具动火证。
2024年6月3日7时许,三一牌350吨吊车(以下简称“350吨吊车”)和徐工牌300吨吊车(以下简称“300吨吊车”)均位于网架西侧,350吨吊车位于300吨吊车北侧。
7时40分,现场负责人易*安安排工人张*富和闵*明开始进行350吨吊车挂钩作业,张*富负责将东侧两条钢丝绳挂在网架东侧支撑点上,闵*明负责将西侧两条钢丝绳挂在网架西侧支撑点上。
8时30分,350吨吊车的四条吊绳分别在第5片网架的西北、西南、东北、东南四个角固定好后,吊车司机王*操作350吨吊车起吊到10吨左右后熄火。
9时许,在第5片与第6片待拆除钢架吊点未完全固定的情况下,易*安安排张*富、陈*(死者)等6名工人先行开始进行网架切割作业,张*富与陈*(死者)通过吊篮爬到网架上开始切割上层网架,闵*明站在吊篮内切割下层网架,刘*国站在第4片钢架下位置地面上,张*勋、喻*金站在350吨吊车西北角地面上等待清理杂物。
9时30分许,闵*明将下层网架切割完毕站在网架东南角连廊上等待,张*富站在第5片网架东侧连廊上将第5片网架与第6片网架之间最后一根连接钢管切断,待拆除的第6片网架的东北角坍塌,将站在第6片网架东侧连廊上未挂安全带的陈*(死者)带落坠地。
温都水城生态餐厅东侧河道网架为南北向双层网架结构,采用氧气乙炔自北向南将80米网架切割成8片钢架。事故发生时,正在拆除第5片钢架。
死者头朝西南,脚冲东北,躺在东侧墙根处,其西侧约2米处有一氧气钢瓶瓶口冲南横放在地面,氧气瓶南约3米处有一乙炔瓶直立放置,乙炔瓶向南约2米处一氧气瓶瓶口冲南横放在地面。
钢架南侧空地上停放三辆吊车,北侧一辆350吨汽车吊,吊钩上的4条钢丝绳分别固定在第5片网架的四个角;南侧一辆300吨汽车吊正在架设中;两辆汽车吊之间为一辆三一牌25吨吊车,吊篮位于吊车北侧地面上。三辆吊车均处于熄火状态。
事故发生后,宏盛绿佳公司现场负责人钱*星拨打了120急救电线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将陈*送往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救治;10时41分,伤者陈*经抢救无效死亡。
易*安违反施工方案安排张*富站在网架东侧的连廊上先行切割网架连接点,导致待拆除的第6片网架坍塌,将站在第6片网架东侧连廊上未挂安全带的陈*带落至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宏盛绿佳公司:一是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强业建筑公司;二是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三是未告知劳务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四是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五是未发现张*富、陈*、闵*明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闵*明未取得焊工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
宏盛绿佳公司,一是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三是未告知劳务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四是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五是未发现张*富、陈*、闵*明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闵*明未取得焊工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宏盛绿佳公司罚款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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