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和相关文件均已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3、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
4、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5、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以用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以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在函件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请于2024年9月3日15:00前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并进行电话确认。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请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一)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徐洁芬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经济开发区兴北路10号联系电话传线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4号)同意,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盛能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0,000股,并于2021年0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总股本为20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50,000,000股。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涉及5名股东,分别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余国升。上述股东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计208,446,000股(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由148,890,000股变动为208,446,000股),将于2024年8月26日起上市流通。本次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锁定期的全部股份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数量变化如下:
2022年8月19日,因锁定期届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合计1,110,000股流通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减少1,11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增加1,110,000股,总股本保持不变。
2023年5月9日,公司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0,000,000.00元(含税),转增80,000,000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8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增加59,556,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增加20,444,000股。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承诺若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办理减持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届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作为恒盛能源的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恒盛能源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恒盛能源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截止2024年6月30日,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73,968,382.25元(未经审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28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8,000,000元(含税)。本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54.04%。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利润分配方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决策程序、分配形式和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利润分配事项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8月19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8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洪名高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五项议案。
1.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本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28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8,000,000元(含税)。本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54.0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现金分红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对子公司土地及附属资产有偿回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19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8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余国旭先生主持。会议列席人员为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十八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28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8,000,000.00元(含税)。本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54.0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现金分红满足条件下决定2024年中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现金分红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对子公司土地及附属资产有偿回收的公告》。
公司拟定于2024年9月4日13:00在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10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同意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电力”或“子公司”)将位于龙游县模环乡北斗大道1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交由浙江新北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开发”)有偿收购。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收购费用总额为人民币69,283,481.00元。
●风险提示:上述出售事项最终收益确认时点为款到恒鑫电力,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恒鑫电力出售的资产为恒鑫电力原厂所在地,锅炉和汽轮机组已拆除,目前仅有4号车间出租给关联方浙江桦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使用。恒鑫电力新项目位于龙游县工业园区启明路,已正常投产,该项出售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新北开发拟对恒鑫电力位于龙游县模环乡北斗大道1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进行收购。
2024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同意恒鑫电力位于龙游县模环乡北斗大道1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交由新北开发有偿收购,经协商确定收购费用总额为69,283,481.00元。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法规具体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新北开发签署有关合同及交易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柜台、摊位出租;物业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软件开发;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商务代理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广告设计、代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纸浆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采购代理服务;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寄卖服务;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水污染治理;停车场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检验检测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股权结构:龙游县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新北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有龙游县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系浙江新北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0、关联关系及资信情况: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和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一)交易标的内容:包含恒鑫电力位于龙游县模环乡北斗大道1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具体如下:
(二)交易标的对应资产无法院查封、冻结,无抵押权人,仅有4号车间出租给关联方浙江桦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使用。
(三)交易标的账面价值:截止2024年6月30日止,标的资产账面原值为人民币7,918.13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762.9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交易标的对应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五)截至目前恒鑫电力位于龙游县模环乡北斗大道12号的原厂区内的锅炉和汽轮机组已拆除,目前仅有4号车间出租给关联方浙江桦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使用。恒鑫电力新项目位于龙游县工业园区启明路,已正常投产。
甲方同意收购属于乙方所有的位于龙游县城北工业开发区北斗大道1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龙游不动产权第0009765号
4、临时建筑物补助: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面积15685.32m2,计4,110,347.00元;
6、搬迁费补助:给予关停搬迁一次性补助(含行车、苗木搬迁),标准为机器设备评估净值的10%(不包括铲车等可移动设备)的标准计补,计5,080,125元;
7、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根据乙方2020-2022年实际入库税收平均数予以补助,计3,000,000.00元;
8、签约腾空奖励:若按期(以公告时间为准)签订收回收购协议并依约腾空的,给予30,000.00元/亩的奖励,腾空收回面积92.04亩,计2,761,200.00元;
上述收购补偿补助奖励共计(大写)人民币陆仟玖佰贰拾捌万叁仟肆佰捌拾壹元整(¥69,283,481.00元)。
双方按不动产转让规则办理合同项下资产相关过户手续。收购价款分二期支付,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不动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甲方按照上述(二)收购价款及补助奖励中1-6项约定款项的80%支付给乙方,计(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壹万柒仟捌佰贰拾伍元整(¥50,817,825.00元)。
2、第二期款项支付:乙方完成协议约定的厂区所有设备、物资等全部资产及人员搬迁腾空工作,结清各类相关费用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乙方完成交付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支付剩余款项,计(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陆万伍仟陆佰伍拾陆元整(¥18,465,656.00元)。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4个月内停止生产,6个月内将土地、房屋、构筑物等收购标的物全部移交甲方。如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收购标的物交付,甲方有权按照收购建筑面积,收取15元/m2标准的租金。收购标的移交前,被收购资产安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未按期停产腾空的,甲方有权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1、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给付乙方收购款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每日按应付收购款总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或取走已评估的收购标的,甲方按该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扣除相应收购价款。
3、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内,乙方不能腾空房屋并移交收购标的视为违约,不享受相关奖励补助。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收购款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额,则乙方还应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
本次交易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预计将会对本年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核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恒鑫电力相关资产的出售不涉及公司管理层的变动,不涉及相关人员安置,目前仅有旧厂区4号车间出租给关联方浙江桦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使用。
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相关主体各种原因无法达成或实施的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24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现金分红满足条件下决定2024年中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该议案已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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