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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或搭设跨度≥18m,或施工总荷载≥15kN/㎡,或集中线kN/m。
②起重量≥300kN,或搭设总高度≥200m,或搭设基础标高≥200m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专项方案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1.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专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4.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5.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6.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7.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人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8.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论证的要求。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需要专家论证。
【例题】开挖深度超过()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论证的要求。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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