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新建商铺门口以恢复原状为由修建砖墙,被法院依法强制拆除。近日,全州县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一段长约30米,高约1.5米、建在他人商铺门口的砖墙,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全州县石塘镇某合作社在乐中村委有一农资仓库,2013年,原告人将该仓库的部分房屋拆除,新建了一栋商住楼。2017年2月,被告全州县石塘镇乐中村委某2个村民小组以恢复原状为由,在原围墙基脚上重建了一条长约30米,高约1.5米的砖墙。原告向全州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拆除上述砖墙。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围墙基脚的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两被执行人擅自修建围墙的行为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物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拆除其修建在原告新建商住楼门面外的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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