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付某在网络平台实名举报称,北京怀柔区雁栖镇雁栖湖景区畔存在一处违规建设的“豪宅”。付某称,该住宅系庄某某所有,其房屋超出规划许可面积243.37平方米。他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该房屋的违建问题,在被认定为违建后至今未被拆除。
据悉,2021年5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下称“北京市规自委怀柔分局”)对庄某某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于同年6月10日前将涉案违法建设自行拆除。
4月2日,红星新闻就此事以市民身份向北京市规自委怀柔分局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其证实了上述庄某某所有房屋确被认定为违建,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后续拆除等情况需要政府部门来进行。
雁栖镇政府工作人员则对红星新闻表示,政府委托了相关机构对涉事房屋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得到的结果是不建议进行拆除,目前政府正在研究这个问题。
据该案件相关材料显示,庄某某的房屋于2018年10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为200.64平方米,地上2层,高度7.65米。而其建成的别墅则建设了地下一层、地上两层及阁楼,总建筑面积达到了444.01平方米。
经调查,庄某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擅自扩大房屋建筑面积并加建地下室,地上、地下超出规划许可面积共计243.37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
随后,北京市规自委怀柔分局先后两次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庄某某整改地下室和地上超出的建筑,但其未整改。
2021年5月26日,北京市规自委怀柔分局对庄某某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涉案违法建设自行拆除,但庄某某并未按要求拆除违法建设。
之后,庄某某将北京市规自委怀柔分局诉至法院,称已按照要求全部回填封闭房屋一层和地下室,目前房屋面积未超过规划许可面积标准(200.64平方米),未影响四邻和周边规划,达到了北京市规自委怀柔分局的相关要求,申请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庄某某还称,北京市规自委怀柔分局要求其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存在“实际要求不可能”和“前提条件不允许”的客观情况,出现所谓的“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实在是“出于无奈”和“迫不得已”。
据判决书显示,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北京市规自委怀柔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了庄某某的诉讼请求。
4月2日,红星新闻就此事以市民身份向北京市规自委怀柔分局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其证实了上述庄某某所有房屋确被认定为违建,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线索移送给了属地政府部门,后续拆除等情况需要政府部门来进行。
雁栖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表示,政府委托了相关机构对涉事房屋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得到的结果是不建议进行拆除,目前政府正在研究这个问题。
关于上述房屋的问题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庄某某,但庄某某本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举报人付某曾和庄某某同为一家公司的股东,2018年付某曾因股东知情权纠纷将庄某某告上法庭。
此外,早在2017年,庄某某就曾因上述建筑未能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文件而被当地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红星新闻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因2017年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方将原有房屋一层全部拆除,2018年起,庄某某曾多次将建设工程施工方诉至法院。
2019年,在庄某某与建设工程施工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庄某某与施工方就拆除涉案房屋一层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书称,通过庄某某与施工方提交的微信记录分析,庄某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要求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涉案房屋留一层四面墙,重建完后再拆掉,且在拆除墙体后,庄某某未提出异议,反而要求施工方尽快建出一层,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庄某某的最初拆除方案与施工方的中途拆除行为的目的一致,驳回了庄某某的诉讼请求。
而二审法院则认定,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庄某某曾表达了先拆二楼,保留一楼,以避免重新报请规划审批的意思。该意思表示体现了庄某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处分的想法,以及庄某某避免房屋整体被拆除,需要重新规划的意愿。
庄某某关于规避行政规划的设想,不能等同于事实违反行政规划行为。在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的情况下,庄某某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修缮,尚达不到需要规划审批的程度。庄某某所确认的涉案房屋拆除方案,并不具有违法性。在得到庄某某的认可后,施工方未持异议。实际履行中,施工方将涉案房屋整体拆除,根本违背了庄某某关于拆除的要求,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庄某某主张施工方就其未经庄某某同意的擅自拆除行为承担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施工方履行合同不当,已构成根本违约,应退还全部工程款、支付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施工方返还庄某某拆除费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02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施工方的再审申请。
2021年,庄某某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再次将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3.19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综合相关因素,酌定施工方给庄某某造成的损失为30万元,并裁定施工方赔偿庄某某损失款30万元。施工方和庄某某均选择上诉,但遭到二审法院的驳回,维持原判。
庄某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再审的情形,驳回了庄某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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