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限你于2024年5月8日前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并自行拆除位于松阳县西屏街道项弄村上溪路30号房屋西侧的一层混合结构建筑物(顶部铁皮覆盖)、西侧一层屋顶及庭院的铁棚等一切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法定期限届满后,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当事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附件: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松综执〔2024〕强拆公字第01-000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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