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74号)精神,推动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2021年,全市完成465个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到2022年底,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全面完成。鼓励各县(市、区)对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一)明确改造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且居民和社会出资比例达到本小区改造总投资20%以上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1.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居住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主要包括:完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实施电气改造、规范燃气敷设和改造消防通道、安防设施,以及完善照明、井盖、甬道、围墙等设施;完善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相关联的供水、排水、道路、供热、弱电、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
2.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生活需求,主要包括:完善环卫设施,取消垃圾道、垃圾池;拆除小区违法建筑,建设小区游园,提升小区绿化水平,安装健身器材;粉刷小区墙面,清除小广告,设立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等;完善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文化休闲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改造以及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等。
3.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需求,主要包括:完善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人脸识别、小区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
在基础类、改善类、提升类三个方面改造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功能后提升,先里子后面子”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根据居愿需求,确定“9+x”具体改造内容(“9”是指违建拆除、楼顶防水改造、楼体内外改造、线路改造、管道改造、道路改造、外部环境改造、安全改造、文化内涵提升等9项必改内容,“X”指依据不同小区实际情况、结合群众需求,自行确定的改造内容),确保基础设施改到位,满足小区居民需求。
(三)明确改造标准。老旧小区改造要坚持精心、精细、精致、精美的“四精”改造理念,即在改造前期设计规划时要精心、改造过程中要精细、改造后效果要实现精致精美,做到基础改造到位、内涵提升到位、精细打造到位、创新应用到位、后期管理到位“五个到位”;实施“四区同建”,即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示范片区打造、绿色社区创建、完整社区建设,充分运用先进理念,不断提升我市老旧小区改造的水平和效果。
(四)明确改造任务。在全面摸清城镇老旧小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底数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以社区为基本单元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2021-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建立竞争性评审动态调整机制,优先改造居愿强、参与积极性高、主动拆除违建的小区,列入年度改造计划。各县(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编制专项改造计划和管线改造计划。专项改造计划、管线改造计划和城镇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要同步编制、同步实施。
(一)制定改造方案。街道(镇)要征求80%以上小区居民改造意见,确定改造方案。鼓励采取有偿或志愿服务方式,推动设计师、规划师、工程师进小区,参与改造方案制定。
(二)市级会审报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公示5天后,由各县(市、区)组织初审后报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会审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三)办理项目手续。各县(市、区)组织项目立项、财政评审、工程招标等前期手续办理,财政部门优先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和安监备案。
(四)科学组织施工。按程序科学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次序和时间,为工程实施提供用水、用电、场地等支持便利,禁止收取不合理费用。施工中邀请居民代表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等用于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改造项目,要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同时,注重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质量负责制,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杜绝安全隐患。
(五)联合竣工验收。居民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改造项目,方可由街道(镇)、社区、居民代表、设计施工人员、工程监理、专营单位等共同进行工程验收,牵头单位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竣工财务决算。
(六)完善后期管理。引导居民协商确定管理模式,积极引入物业服务企业,推广“红色物业”管理模式,建立后续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在改造过程中,坚持与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相结合,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加强党建引领。建立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楼门长、综合服务站等“六位一体”统筹协调机制,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开展多种形式基层协商,组织居民全程参与,共同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工作,及时化解处理涉及居民公共利益、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问题。同时,组织引导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一)建立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了邯郸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完善相应领导机制,健全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市重点工作大督查重要内容进行督查。市政府对市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并纳入我市民生工程考核。需追责问责的,按程序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宣传、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改造意义、方法步骤和改造成效,深入挖掘优秀项目典型做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激发群众改造的热情,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牵头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加装电梯、物业用房、环境等改造指导工作。
市执法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市政基础设施、拆除违建、停车场(库)建设等改造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供水、供暖和燃气管网改造工作等;配合做好小区内部管网与市政管网连接工作。
市财政局配合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财政补助申报,指导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负责安排市级奖励资金,配合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申报省级奖励资金支持、制定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效显著地区激励政策,会同市税务局负责税费减免政策指导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选址规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用地及规划许可指导工作;对实施改造的老旧小区出具土地、规划等相关意见;负责增设设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审批部门精简改造工程(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事项和环节、指导工程招投标工作。
市通信发展办、广电网络集团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光纤入户、居民楼内管线割接、架空线规整(入地)、未迁改入地通信管线的梳理规整、废旧通信管线的清理及移动通信设施改造指导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邯郸供电公司负责城镇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架空线规整(入地)、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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