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航海新村周边地块、车站西巷西侧地块、田家炳北侧地块房屋拆除工程需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决定接受具有从事房屋拆除相应人力、物力、财力,并响应本公告的房屋拆除企业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工程名称:航海新村周边地块房屋拆除工程、车站西巷西侧地块房屋拆除工程(一标段、二标段)、田家炳北侧地块。
航海新村周边地块房屋拆除工程拆除面积约7600 ㎡,残值回收综合单价5.16元/㎡,残值总额¥39216.00元;
车站西巷西侧地块一标段房屋拆除工程拆除面积约4000.00 ㎡,残值回收综合单价6.44元/㎡,残值总额¥25760.00元;
车站西巷西侧地块二标段房屋拆除工程拆除面积约5500.00 ㎡,残值回收综合单价6.50元/㎡,残值总额¥35750.00元;
田家炳北侧块房屋拆除工程拆除面积约1650.00 ㎡,残值回收综合单价5.54元/㎡,残值总额¥9141.00元;
以上各标段具体拆除范围以工程红线图及工程指挥部确定的范围为准,拆除面积最终按工程审计结果结算。
根据《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局、住建局《关于加强拆迁工地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要求,以上拆除房屋残值回收综合单价已考虑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办理费用并予以调减。涉及房屋拆除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缴纳、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办理及工程竣工、拆除地块清场交地前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及地块管护费用由中签单位承担。
根据工程指挥部安排,采取机械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按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和《泰州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房屋及附着物拆除、废料转运、渣土清运、清场交地,做好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作业现场扬尘治理、地块管护工作,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督查和考核。
自工程签约搬迁奖励之日起至工程签约搬迁奖励期满后2个月内所交房屋(不含净资产回收设备、设施)具备拆除条件的全部拆除,完成旧料、废料、渣土清运,清场交地。逾期未清场交地的,由工程实施主体组织清场交地,所需费用从中签房屋拆除企业所缴纳的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3.有房屋拆除相应工程业绩。工程业绩以泰州市、市(区、开发区)政府网站平台发布的房屋征收(搬迁)拆除工程招标(报名抽签)公告为准,未进入政府网站平台发布取得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2.负责本工程的工程经理身份证、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证书、安全生产考核B证复印件及其近3个月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3.单位足额预缴被拆除房屋残值回收费、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本票复印件(被拆除房屋残值回收费总额:人民币:70651.00元;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人民币:200000.00元。计:人民币270651.00元);
4.加盖单位印章的房屋拆除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工程招标(报名抽签)公告、工程中标(中签)通知书(公证书)、房屋拆除合同(未签房屋拆除合同的,由招标人出具相关说明)复印件各1份;
5.单位委派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及加盖单位印章的《用工合同》复印件或单位近3个月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11.经现场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员编制、审核、批准的《航海新村周边地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方案》、《车站西巷西侧地块、田家炳北侧地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方案》原件;
报名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本公告第五条所列全部资料按序装订密封加盖单位印章后于2023年9月11日17:00前送达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建设科(地址:扬州路158号城西街道办事处南楼二楼西)。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本公告要求密封的将予以拒收。
1.经工程实施主体审查,报名单位报名条件及报名资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由工程实施主体按区统一规定确定候选单位,被候选单位须将足额预缴被拆除房屋残值回收费、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本票原件于2023年9月14日12:00前送达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建设科。
2.实施主体办理公证通过电脑抽签方式在候选单位中产生2家房屋拆除企业,航海新村周边地块房屋拆除工程抽签产生一家房屋拆除企业,车站西巷西侧地块(一标段、二标段)以及田家炳北侧地块房屋拆除工程抽签产生一家房屋拆除企业。
3.抽签结束后的7日内,中签房屋拆除企业凭中签公证书与工程实施主体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向工程实施主体足额缴纳中签标段房屋残值回收费、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自行向住建、部门办理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申请、渣土运输许可手续。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中签标段房屋残值回收费、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取消中签资格;
4.未中签的候选单位,所缴残值回收费、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本票原件由工程实施主体在抽签结束后退还(无息)。
1.本次公告工程为实施可行性的前期准备,非工程正式启动实施。是否实施及实施的具体时间,以工程实施公告为准。
2.本次公告抽签后签订的《房屋拆除委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六个月(不含)工程未启动实施的,由工程实施主体退还残值回收费、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无息),双方签订的《房屋拆除委托合同》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行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自行解除,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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