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那么拆迁户就可能会面临强拆的风险。从法律层面来看,强拆本身并不可怕,只要拆迁户提前搜集好相关证据,因强拆遭受的损失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挽回的,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拆迁部门都会直接强拆、直接承认的,经常会有拆迁部门为了避免担责,而把强拆责任推脱到民事主体身上,这到底合法吗?拆迁户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今天笔者就以泉州的一则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陈某的房屋位于福建泉州石狮市,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多年来一直在该地居住和生活。2018年6月,陈某的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石狮市政府系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市政府委托某施工队配合实施具体的拆迁行为,期间,陈某因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意,遂一直未与石狮市政府签订补偿协议。
2019年6月,施工队将陈某房屋全部夷为平地,强拆期间陈某依法报警,但未能制止该强拆行为。陈某认为施工队系受市政府委托,应当由市政府担责,遂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市政府辩称:“强拆与我方无关,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施工队不小心误拆了陈某的房子,并非有意强拆,陈某应当向施工队主张过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石狮市政府是负责征地拆迁的主体,其可以依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理应对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施工队强拆陈某的房屋就是其中的一种,市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另一方面,陈某自拆迁以来,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并未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陈某未签订协议、未腾空房屋的情况下,即便换做普通人也不会“失误”到能将陈某的房屋强制拆除,且强拆期间陈某也有报警,但均未能制止强拆行为,市政府辩称施工队“误拆”,也完全经不起推敲。
征收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认定房产权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要求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协议主动搬迁及实施房屋拆除行为等等。原告的房产在未得到相应的合法补偿的情况下就被拆除,事实清楚。被告亦认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其委托进行其他房屋拆迁行为的工程队,只是辩解为施工工程队误拆,并非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工程队民事补偿的范围,故其非本案行政强制主体。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从法律层面看,具有实施拆迁资质的施工队,其在未经许可、因自身严重失误而误拆拆迁户房屋,进而导致民事赔偿纠纷,这个理论上是可能发生的,但可能性也微乎其微,且这种可能也不应被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考量因素内,因为一旦开了这个口,许多拆迁部门都可以在指示施工队强拆后再拿施工队当挡箭牌,将拆迁户推到相对漫长的民事诉讼中,这对于维护拆迁户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完全是相悖的。
具体到本案,陈某长时间未与市政府达成协议,其房屋一直伫立在拆迁范围内,施工队不可能对此不了解,且征地拆迁期间如果拆迁户未腾空房屋,行政机关也无权强制拆除,施工队更没有这个权利,施工队再怎么“失误”也不至于犯下如此低级、严重的错误,更何况陈某在遭遇强拆时第一时间报警,但依旧未能阻止施工队强拆,显然所谓的失误不过是个借口,强拆陈某房屋才是真实目的,市政府作为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理应承担违法强拆的责任。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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